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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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

撰稿: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19-09-16  浏览量:13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落实学校征兵工作,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201387号)以及国家以往出台的有关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等文件精神,本着有利于部队建设、有利于入伍学生安心服役的原则,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经批准自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本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录取的大一新生均适用。

第二章 学业安排

第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校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被本校录取,但未完成新生注册的学生,应征入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应征入伍或退伍复学的学生,课程成绩评定及课程成绩记载,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入伍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助奖励

第五条 学生入伍后,可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学费补偿和代偿。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学费资助;生活困难者可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

第四章 复学工作

第七条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凭团级及以上部队的训练与品德考核等证明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八条 学生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 退役本科应届毕业生有意攻读研究生的,可报名攻读“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 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伍的,学校准其复学。

第十一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第五章 就业帮扶

第十二条 退役复学后的在校生纳入学校退伍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计划,学校安排职业指导师“一对一”指导,毕业时重点推荐至用人单位就业。

第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入伍可申请保留档案在学校两年。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及原有报到证,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手续,户档随迁。

第六章 优待安置

第十四条 批准入伍的学生,由批准入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五条 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有关优待政策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第十六条 因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学生,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应复学,不能复学的学生,学校出具不能复学的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其安置工作,安置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福建省、厦门市及思明区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退役后的优抚待遇工作,由学工部负责收集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