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
撰稿: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8-31 浏览量:20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维护全院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户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入户与管理
第二条 可落户对象及落户材料
凡被学院正式录取,并需要办理学院集体户口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1)省外户口生源:录取通知书注册联、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超出有效期不影响办理迁入)、《人口信息采集表》、电子档证件照(一寸、大小20K以下)。(2)省内户口生源:录取通知书注册联、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人口信息采集表》、《本省生源自愿迁移户口声明书》。
集体户落户办理时间:每年11月1日前
第三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齐全、准确、清楚;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未办身份证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注明“未办”;
(四)内容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公章;
(五)所持迁移证必须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公章。
第四条 入户程序:
以院系为单位统一收齐申请迁入学生的相关资料提交至学工部,学工部协助思明校区大学路派出所户籍科完成学生户籍的落户工作。
第五条 丢失迁移证件的,持学工部开具未在学院落户的证明,由本人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补开户籍证明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时间截止到学院统一落户为止。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凡毕业分配和中途退学,应凭三方协议或退学证明迁出户口,未及时主动将户口迁出者,学院将迁往学生本人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户口页借用与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页:
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出国审查、公证等。
第八条 借用办法:学生持个人有效证件到学工部按工作人员要求办理。
第九条 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
第十条 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户口页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按规定时间将户口页还到学工部。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凡拟出国一年及以上者,均应注销户口;
(二)在校生参军:入伍前应持入伍通知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被判刑:按司法机关通知办理;
(四)死亡:持死亡证明办理;
(五)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代为办理;
(六)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毕业离校及退学
第十二条 离校时,户口手续办理办法:
(一)学工部发布毕业生户口迁出办理通知,院系收集汇总迁出信息至学工部,学工部按要求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后各院系统一领取并发放(邮寄)给毕业生,毕业生按户口迁移证有效时间内完成户口落户。
(二)退学人员凭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学证明,到学工部领取户口页。
第十三条 户管人员应严格按照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情况,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可投靠的;
(二)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或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毕业生就业手续不完整,则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六章 身份证丢失补办
遗失身份证需要补办的,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在校生身份证补办须知》办理。
第七章 责任及惩罚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二)开具假证明的;
(三)借用户口丢失或超过期限不归还的。
第十五条 有第十八条的情形之一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情节恶劣,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