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撰稿: 摄影: 编辑: 发布时间:2022-11-22 浏览量:2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作用,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所有注册志愿者、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和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我校青年志愿者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五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 共青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委员会授权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培训、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团委及其授权的院级志愿服务组织负责本院系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培训、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注册志愿者
第八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注册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具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者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在“志愿中国·志愿汇”平台上填写相关资料,向所属院系提交注册申请;
(二)各院系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后,申请人登录“志愿中国·志愿汇”平台完善个人信息,成为正式注册志愿者。
第十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注册志愿者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与志愿服务项目;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四)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五)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技能培训和专业指导;
(六)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注册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管理;
(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盈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穿戴以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为主体图案的服务标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志愿服务组织形式
(一)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院系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校内公益类组织、社团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校内其他专项志愿服务组织和专项志愿服务队伍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注册志愿者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在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认定的志愿服务主要类别
(一)乡村振兴类;
(二)环境保护类;
(三)文明实践类;
(四)关爱少年儿童类;
(五)为老服务类;
(六)阳光助残类;
(七)卫生健康类;
(八)应急救援与抗击疫情类;
(九)社区治理与邻里守望类;
(十)文化传播类;
(十一)法律服务与普法类;
(十二)校园公益类;
(十三)大型赛会活动类(“大型赛会”是指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且组织志愿者超过300人的活动);
(十四)海外服务类;
(十五)其它符合我校志愿服务项目标准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程序
(一)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原则上至少在活动开展前3-5天,通过“志愿中国·志愿汇”平台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布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项目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保护措施。校内学生社团、学生组织如申请志愿服务时长认定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申请立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志愿者招募;
(二)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和要求,通过志愿者自主报名、组织推荐、择优录取等方式招募志愿者;
(三)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需要,为志愿者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
(四)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者自身素质能力和培训考核情况,安排志愿者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长、评价等信息进行记录,并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中国·志愿汇”平台。
第十六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厦门市、漳州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七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或活动不属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志愿服务的认定范畴:
(一)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的纳新活动、全员大会、内部培训等;
(二)在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承办的文娱型、学术型、竞赛型等活动中,主办方内部人员在本职范围内的活动;
(三)为讲座或大型活动充当观众;
(四)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各类培训、团体辅导等;
(五)非公益性晚会或舞会等表演的策划、排练、演出等;
(六)为非公益性实验或调研提供被试、被访;
(七)为营利性团体提供服务;
(八)作为寒暑假社会实践项目立项的活动;
(九)个人到企业、政府以及事业单位进行的各类实习活动;
(十)营利性活动、领取劳务报酬的服务,不算志愿服务;
(十一) 经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认定为不具备志愿服务性质的其它行为或活动。
第五章时长认定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时长是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的客观量化记录,志愿服务时长的基本单位为小时。志愿服务组织在安排相应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实际志愿服务时间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时长。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时长通过“志愿中国·志愿汇”平台打卡认定,记录的起止点为平台上的签到时间与签退时间,其中包括在服务场地休息的时间。如存在无法使用“志愿中国·志愿汇”平台进行打卡的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相关活动组织单位申请报备。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时长在“志愿中国·志愿汇”平台上体现为“信用时数”与“荣誉时数”。其中,“信用时数”适用于大部分志愿服务活动;“荣誉时数”仅在无法使用“志愿中国·志愿汇”进行打卡的特殊情况以及志愿者漏签、忘签时使用,同时须向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提供相关证明,发送附件1《志愿服务活动工时补录申请表》至邮箱jgsssq@126.com,附件2《志愿服务活动工时补录申请表》(纸质版)同步提交至主三#事务大厅6号桌,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添加荣誉时数。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每天的志愿服务时长上限一般为8小时。如确有超过8小时服务时长的活动,相关单位需提供活动策划书、各时段具体服务内容、图文影像资料等,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审核评定。
第二十三条 针对活动地点较远或者跨校区进行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予以志愿者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长计入。单程交通耗时(以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耗时为标准)不足30分钟的,不予以时长计入;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时长计入。
第二十四条 根据志愿服务的具体实施难度,可酌情记录志愿服务前培训的志愿服务时长。培训时长不足30分钟的,不予以时长计入;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时长计入。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自行在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可由活动组织方提供参加活动的证明。但暂不通过校内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志愿服务时长认定。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结束后应当及时自行核查志愿服务时长的记录情况,若出现遗漏、错录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活动组织单位反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超过6个月的,志愿服务时长不再进行补录或修改。
第二十七条 因服务形式等客观原因无法具体计算志愿服务时长的志愿服务活动,由相关活动组织单位提出志愿服务时长认定办法,经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责任主体
(一)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二)各院系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各院系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录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予以审核;
(三)校内公益类组织、社团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四)部分服务性质较强的学生活动,由相关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登记,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第二十九条各责任主体在进行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时需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在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的,将由共青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委员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具体认证工作,依据注册志愿者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进行星级认证:
(一)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5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二)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三)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15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四)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五)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第三十一条 建立志愿者嘉许制度。推动全体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将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情况纳入基础团务工作和学生工作年终考评。将注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长作为奖助评优、推优入党、重大赛会志愿服务活动和西部计划志愿者等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依据志愿者服务时长、服务业绩等,可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共青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委员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公益奖评选表彰活动,获奖集体和个人优先向上级团组织、上级志愿服务组织推荐参评更高级别的志愿者奖项。
第三十三条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注册志愿者每学年应当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长不少于20小时,未达标者不得参与团内各类评奖评优。
第三十四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即列入志愿者黑名单。
(一)无故缺席已确认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导致相关活动无法正常开展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言行不当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
(三)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故意煽动负面情绪的;
(四)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方式发表不良言论诋毁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的;
(五)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认定的可列入黑名单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存在懈怠、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被相关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亦可列入志愿者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志愿者被列入黑名单的,六个月内不再被录用参加校内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志愿者,志愿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诉,由志愿服务组织所在的团委受理并裁定。
第七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八条 积极培育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志愿服务项目库,定期举办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保障优秀项目持续发展;强化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培训体系;开发志愿服务文化产品,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支持开展志愿服务理论研究。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鼓励院系对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用途包括: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志愿文化培育、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四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个人因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当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共青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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